项目名称 | 北京中科北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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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04.03933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28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27 |
所在地区 | 通州区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科北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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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01RBYD87 | |||
经营范围 | 零售食品;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装卸服务;道路货运代理;租赁专用设备、机械设备;零售食用农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服务;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零售食品、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中科锐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1 | |||
宏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7.23 | 5.49 | 5.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32.51 | 13.49 | 1019.02 | ||
审计机构 | 北京鹰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94 | -1.96 | -1.9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04.88 | -13.81 | 1018.69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宏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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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335542397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577013516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1-3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24年1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04.039332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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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1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前述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承担全部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受让。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终止推进项目成交工作、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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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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