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5200大卡烟煤)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212227-202508-267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60,000吨
3. 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大屯站
4. 交货日期:2025-09-01 至 2025-09-30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值。2.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称重为准,合同周期内买方验收数量。3.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合同周期内结算一次。4.结算方式: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火运一票或两票结算,合同周期内收货人验收数量。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票结算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并开具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铁路运杂费由卖方负责垫付,买方向卖方支付铁路运杂费及煤款。5.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8-29 12:38:19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200 | <4,6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6 | ≥1.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40-5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26 | |
全水分(Mt) | % | <13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
灰熔点(ST) | ℃ | ≥1,3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45 |
五、奖惩标准
重要公告:本项目采购的燃料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三热)5200千卡/千克鄂尔多斯、山西、陕西、口岸、港口方向低水、低硫原矿烟煤,合同签订后根据买方需求立即组织发运。
一、本次招标采购煤炭及相关指标要求
**火车发运**。卖方应保证所供应煤炭为鄂尔多斯、山西、陕西、口岸、港口方向原矿烟煤,投标时需备注煤源地,煤质各项指标应严格满足招标煤质要求。买方有权对发运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确认卖方所供应煤炭为混配煤和不满足买方煤源需求,买方有权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或拒收并终止本合同履行,并对卖方进行处罚。必须为单一煤种,不准有任何掺配,装车时不准湿粘或有冻块,不允许盖帽、垫底、夹层。热值5200千卡/千克,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40%,收到基灰小于26%,收到基硫小于0.6%,粒度小于50mm(应尽量控制在20-50mm之间),哈氏可磨系数大于45,全水小于13%。(煤炭指标严重偏离招标指标的或不满足发运条件的,不予采购。)
二、本次招标采购煤炭执行期限
中标后,采购执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发运严格按照买方调度计划发运,如不履行买方调度发运要求,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供煤前采购单位有权让供方应提供有效的煤质检测报告,并提供原煤煤样以供校验,采购单位有权前往供方地点进行采样。
三、保证金(保函)
(1)参加竞价采购招标的供应商在最后一轮报价结束后,接到买方通知成交供应商后按以下标准开具见索即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根据供应商中标煤量收取,并将保函原件交至买方保管。
(2)保函开立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不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
(3)保函性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4)保函金额:供应商中标煤量*10元/吨。
(5)生效时间:自保函签订之日起。
(6)保函期限:自生效日起至满3个月+30日历日。
(7)受益人:买方为保函唯一受益人。
(8)供应商如不按时提供保函,买方不受理其申报的相关内容,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供应商冻结3个月。连续发生两次,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竞价采购招标。
5.3 保证金(保函)索赔规则
(1)中标供应商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卖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零),且在买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履行后3日内仍未有效履行,买方有权根据保函条款向开立银行提交书面考核文件,要求考核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2)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合同兑现率高于70%及以上(按照发货日期统计,下同),视供应商正常履行合同,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返还;如因卖方原因合同兑现率低于70%,对所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项下的金额予以考核或对供应商进行冻结。考核金额为:(合同兑现百分比-100%)*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金额(以上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核后剩余金额予以返还。
(3)如因买方自身因素影响合同签订或履约不足时,由买方负责说明相关情况后对供应商所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予以返还。
(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不能签订或履约不足时,则不予考核,供应商所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予以返还。
(5)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装车盖帽、垫底、夹层等现象,考核扣除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6)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供货煤质与招标煤质严重不符,买方有权终止供应商继续供货,并考核扣除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7)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并且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4 保函原件处置
(1)质保期内:保函原件由买方保管,卖方不得申请注销/减额;
(2)期满无争议:买方在保函失效后30日内将原件退还卖方。
(3)如果保函在质保期结束前失效或金额不足,买方有权立即通知卖方补足或更换同等效力的新保函。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完成补足或更换。否则,买方有权从未支付的任何款项(如煤款、运费)考核扣除相应金额,或采取其他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
上述考核金额,将由买方以邮件方式通知卖方,邮件发送之日作为通知到达之日。如卖方对此内容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如7日之内没有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知晓并认可此内容。
如卖方不能及时办理保函可以现汇保证金的形式将保函金额交至买方合同账户,待卖方保函办理完毕后,买方无条件返还卖方所交金额。如合同执行期结束后卖方仍未能提供相应保函,买方按保证金(保函)索赔规则对方卖所缴纳的现汇保证金进行返还或扣罚。
四、本竞价项目需要交纳竞价服务费,标准为1元/吨。具体要求如下:供应商在接到市场煤竞价成功的通知后,按照确定合作的合同数量足额缴纳竞价服务费并和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大唐煤炭电子购销平台服务协议》,非特殊情况下竞价服务费不予退回。
五、买方根据生产情况通知卖方装车,未接到买方通知,卖方不允许装车、发运;卖方不得参与、干涉采制化,严禁与买方数量和质量验收人员接触,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并延期6个月支付煤款。卖方在煤炭装车过程中应按同一批次同一煤种进行均匀装车,不得有掺杂使假现象,否则,买方单独取掺杂使假的劣质样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算依据。如卖方筹煤不及时,买方可随时终止合同执行。卖方接通知可以装车时,发运前必须提前通知买方,通知内容要有卖方信息、装车及发运时间、发站、车数、吨位、出矿煤质指标(包括热值、硫、全水、挥发分、灰熔点等)。如果提供的指标与到厂化验数据差别较大,造成买方生产出现问题,由卖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提请各供应商注意:1、本次招标煤种如供应商来煤指标偏离合同要求,买方有权停发后续来煤,由此造成兑现量不足70%的,将按保证金条款处理。2、供应商需要提供保函、缴纳竞价服务费。3、根据自己实际供应能力及成本情况,认真申报参与竞价数量及价格。4、请严格按照煤质指标要求填报各招标信息,发现煤质不符合要求,取消成交资格。5、请仔细阅读保证金条款,一旦成交,必须组织发运,否则将对供应商进行处罚。6、发运计划严格按照签署的合同或长春三热调运计划执行7、合同条款以最终签订版本为准。多谢!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
签约地点:长春市 签约时间:2025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
2. 交货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3. 供煤产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 发站 | 到站 | 交货 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 | 大屯、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第三热电分公司 | 收货人专用线、收货人储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采用火车运输方式时,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买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价格进行调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调运计划组织发运,并在计划期限发运完毕。如卖方不履行买方调度发运要求,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全水分 | 收到基灰分 | 收到基全硫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St,ar(%) | Vdaf (%)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5200 | 13 | ≤26 | ≤0.6 | ≥40 | 1350 | >45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1)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因上述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终止24小时内在《合同废止通知单》签字、盖章确认,若卖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达买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视为同意废止合同,在废止合同后,后续到站或到厂的煤炭,买方拒收,所发生一切费用及货物损毁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买方需求的,则买方可单独终止该合同,并按第2条款处理。
(4)卖方在装车前应清净车底,车内严禁装载煤泥、冻块、湿粘煤等,应保证煤车各处质量均匀、上下一致,严禁出现盖帽、垫底、夹层等情况,粒度应尽量控制在20-50mm之间。在下列情况时,买方有权退货,同时用摄影、摄像或通讯录音等手段保留现场证据:①车内上、下部煤炭颜色、或粒度、或湿度出现明显差异时,则认定为上、下装载不一致,属故意掺杂使假。②煤炭质量明显不符合买方标准要求的。
(5)若买方给予明确退货意见时,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12小时内办理退货手续。买方应联系运输单位和收货单位,暂停卸车。
(6)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经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双方须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12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卖方同意退货或买方不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卖方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并在24小时内负责清运离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清运,每迟延一日,向买方交纳存放费一万元。
(8)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后未派人到达煤炭存放现场确认,双方通过通讯协商同意买方的数质量处理结果,卖方应向买方发函同意处理结果,双方应尽快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9)若买方对卖方通讯联系不上或卖方未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或未按时给买方明确回复的,买方由于铁路原因煤车不能长时间存放,发生卸车,或者买方由于场地限制、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单独存煤,来煤卸车后直接燃用的,买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并据此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应接受买方的处理结果,并放弃该批煤炭抗辩权,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因煤中杂物较多或质量较差,影响上煤、影响发电、供热或造成设备损坏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买方提供的索赔证据,卖方均予认可。
(11)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12)卖方装车时应遵守铁路或公路部门规定,因盈吨过多及其他原因发生罚款时,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车、取送车、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验收结果按照买方管理要求执行,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买方所在地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全水分以该批次买方入厂化验结果为准。复检煤样以买方提供的存查样为准。最终数量、质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 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提出复检意见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买方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执行煤炭到厂含税热量单价计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煤价=基准价格*结算热值+质量调整价-运费-杂费
(1)基准价格: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执行中标价格(元/兆卡),具体如下:
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元/吨) |
烟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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