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69.28%股权(二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24GQ24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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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72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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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07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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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沭阳县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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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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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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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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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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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万元)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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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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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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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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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挤膜输液袋)、小容量注射剂[含非最终灭菌类、塑料安瓿(吹灌封一体化)]、片剂、硬胶囊剂(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许可证范围内自产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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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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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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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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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69.28 |
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36 |
袁辉 | 8.5 |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 7.8 |
王春华 | 2.06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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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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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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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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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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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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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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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178048 | -277.07919 | -277.07919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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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036824 | 6223.139606 | 5136.897218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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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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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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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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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9.28%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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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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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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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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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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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04-2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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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第五届董事会第117次临时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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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2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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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7200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947.37万元全部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竞买人同意该违约金直接由湖南联交所在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待定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待定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待定受让方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拒绝按照本公告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947.37万元全部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待定受让方同意该违约金直接由湖南联交所在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知悉并同意: 本项目标的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可选择作为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本项目竞价,或在确定待定受让方及股权转让价格后行使优先购买权。 通过湖南联交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后,该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仅成为待定受让方(含报名参与竞价的标的企业股东),待定受让方须按本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期支付交易价款。之后,该股权转让由转让方按照《公司法》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征求标的企业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股东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全部交易价款,否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收到转让方协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全部交易价款(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标的企业股东明确放弃的或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或标的企业股东在三十日内答复但未在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下,未在收到转让方协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全部交易价款的,则待定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湖南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若标的企业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行使优先权并在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下,在收到转让方协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全部交易价款的,则该股东成为受让方,待定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自该股东答复行权并交纳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自动解除,待定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原路无息退还,至此,转让方、待定受让方、受让方、湖南联交所均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公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承诺符合本项目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受让本项目标的股权并承担全部风险,即使在本公告披露最新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之后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生产质量不合格或停产停业、监管处罚等事件),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财务或资产负债瑕疵、标的股权或标的企业风险瑕疵或情势变更等任何理由提出异议,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待定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按照本公告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否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947.37万元全部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同意该违约金直接由湖南联交所在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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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民事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且用于受让本项目标的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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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394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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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4-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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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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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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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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