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02%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9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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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089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30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15 |
所在地区 | 西安市 | 所属行业 | 航空运输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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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0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航空运输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220520630C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机场运营;通用航空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生产;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1 | |||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1.93 | |||
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 12.24 | |||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3.81 | |||
国投交通有限公司 | 1.02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49769.14 | -252916.77 | -262332.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168222.1 | 1994916.87 | 3173305.23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 | |||
2023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42318.84 | -50188.96 | -53036.1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032292.2 | 2516356.12 | 3515936.08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交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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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16413X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2%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7643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4-24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集团压减治亏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089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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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递交的全部价款,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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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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