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闲置车辆1批
· 2024-03-15
新疆土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闲置车辆1批 GR2024TJ1000396
挂牌价: 370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1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03-29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联系人: 毕女士
联系电话: 18601287610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45315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闲置车辆1批 |
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
评估机构 | 甘肃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2-16 |
评估值(万元) | 300.91 | 账面价值(万元) | 66.92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3.踏勘联系人:毕女士 联系电话:18601287610。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微型载货汽车、五十铃客货车、洒水车、除雪专用车、电动车等18台车辆。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解放北路2331号二号办公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支东明 | 成立日期 | 1995-12-04 |
注册资本 | 164,456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650000228599064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陆地管道运输;发电技术服务;水资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运行效能评估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计量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电子过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包装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批准单位 | 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8-1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吐哈油田公司2023年第14次党委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3-29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 账户;(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拍卖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车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6、标的资产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标的车辆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8、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9、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勘查确认书》(在标的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提交。10、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10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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