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国道丹阿公路保兴至嘉荫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基层碎石、石屑 采购项目 竞价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招标监督指导意见》和《国有企业招标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国道丹阿公路保兴至嘉荫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基层碎石、石屑采购项目。
1.2项目编号:CG-20251111-16205
1.3项目内容: 基层碎石5-10 mm、基层碎石10-30mm 、 石屑
交货地点:伊春市嘉荫县项目部或根据招标人要求。
1.4招标内容:采购:基层碎石、石屑。具体详见下表及竞价招标文件。
品种 | 型号 | 采购量 (m 3 ) | 预估单价(m 3 ) | 税率 | 预估总价(元) | 备注 |
基层碎石 | 5-10mm | 10000 | 135 | 3% | 1350000 | |
基层碎石 | 10-30mm | 1000 | 135 | 3% | 135000 | |
石屑 | / | 9000 | 135 | 3% | 1215000 | |
合计 | 20000.00 | 2700000 |
注:(1)上述预估单价含税、含运费。
( 2 )采购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3)技术要求为招标人需要的技术要求,如不清楚可询问联系人,如因产品技术要求产生的问题,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1.5供货期: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照招标方要求进行备货。
1.6其它要求:无。
1.7.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1.7.2按招标人要求时间送达伊春市嘉荫县项目部或招标人指定地点。
1.7.3计量方法:实际计量方式,按照招标方技术员和库管员/材料员共同签字的收料单货物运输量计运输量。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1.7.4验收
1.7.4.1运输量验收: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货物的运输量进行核对及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在运输单据上签字。
1.7.4.2验收和试验主体: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认可的单位接收,并对运输进行验收。
1.7.4.3验收异议时限
1.7.4.3.1招标人在验收中如发现运输的运输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3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招标人异议后,应在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招标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7.5验收异议处理
1.7.5.1在异议期间,招标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7.5.2招标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完成运输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成交供应商的,视为符合约定。
1.7.5.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解决争议
1.8付款
根据对甲工程款支付进行付款。
2.招标方式:竞价招标(网上一次报价)
3.招标预算:2700000元。意向供应商所报价格为总预算不得超过招标预算限价,且单价不得高于招标单价限价,超过此报价将作为无效处理。
3.1此预算包含运费、货物价格、税金及增值税附加等(3%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全部费用;供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涨价。
3.2鉴于各意向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原因,本次竞价为保证公平、公正,现统一报价标准,所有意向供应商均需按照价格含税(3%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报价。如有其他税率请自行计算上报价格。竞价结束后,如成交供应商实际开具发票的税率非3%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次竞价价格需进行核算并公示。
4.意向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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