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宜宾康润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9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144-3 |
|---|---|---|---|
| 转让底价 | 656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7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30 |
| 所在地区 | 宜宾市 | 所属行业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标的企业名称 | 宜宾康润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属行业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525MAACH04JXD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储存、处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包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宜宾康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95 | |||
| 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 5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118.11 | -312.92 | -312.92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18551.43 | 13864.35 | 4687.08 | ||
| 审计机构 | 无 |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1835.46 | -1094.39 | -1094.39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33492.29 | 25040.47 | 8451.82 |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宜宾康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525MA671DXX5Q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0346175T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3-08-21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决定(康集董决字[2023]15号) |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56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受让资格确认以及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了解认可本项目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及所披露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本项目和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本项目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要求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70.1万元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挂牌期满,若只产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于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5)本项目的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未支付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 ②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③本方同意如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④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⑤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⑥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 交纳时间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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